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及比例限制

发表时间:2021-10-28 16:49作者:仁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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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都严格地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具有“三性”的岗位上,即只要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中的任何一种特性即可实施劳务派遣。


原《劳动合同法》第66条只简单地规定,劳务派造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企业的经营是通过不同岗位的分工协作完成的,不同的评定者对岗位有不同的评定标准,企业经营和工作岗位又具有相应的复杂性,可该条款却对于如何界定这“三性”没有明确规定,多久算临时性、什么样的岗位具有辅助性和替代性都不得而知。


这样就给部分用人单位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有不少地方或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充分运用“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其所谓“窗口”岗位或者在各地派驻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基层岗位上往往大量滥用劳务派遣,通过招收大量临时工来长期从事其主营业务工作,然已成为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造成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景象。这些单位试图通过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已经完全改变当初立法机关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从而达到满足灵活就业、临时用工需求的初衷。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都将此作为需要予以解决并明确的重要部分,回归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本来定位,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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