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工伤待遇还能落实吗?

发表时间:2021-11-02 11:12作者:仁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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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不到5天即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也未进行理赔,工伤待遇还能落实吗?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了雇主责任险,但农民工受伤后未申请理赔,对此,用人单位垫付5万元医疗费后,不愿支付其余工伤待遇,这种做法合理吗?


近日,农民工刘女士收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明确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赔付,互不影响,用人单位给付刘女士工伤待遇17.6万余元。


刘女士老家在黑龙江农村,2019年春天到大连打工,在一家木器加工厂当操作工,约定月工资2500元。没想到的是,试用不到5天,左手食指就被机器夹伤,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负责人连忙把她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还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


经过三个月治疗,刘女士出院后找到单位索赔。木器加工厂认为,工厂与刘女士是雇佣关系,刘女士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但刘女士也有责任,单位为她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住院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故不同意再予以赔偿。


刘女士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值班律师告诉她这种情况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伤残等级,之后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索赔。由于刘女士是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刘女士开辟了绿色通道,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担任代理人,代理她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2月,刘女士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试用不到5天,用人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她缴纳工伤保险。考虑到刘女士的左手食指内还有一个钢板,医生建议她手术一年后将钢板取去,再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刘女士出院后,便回老家休养,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就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替她办理。


刘女士的二次手术非常顺利,钢板成功取出。2021年5月,刘女士通过网络办理了援助手续,委托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她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木器加工厂,要求给付工伤待遇。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器加工厂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在刘女士入职时,为她交纳了雇主责任险,由于刘女士不配合导致无法通过商业保险理赔。对于刘女士主张的工伤待遇,因刘女士属于农民工,故不同意依照工伤标准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雇主责任险不影响工伤保险的赔付。刘女士二次住院共计47天,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元,共计1222元由单位承担;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每天护理费50元,共计2350元由单位承担。除此之外,单位还应当承担刘女士二次手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6万余元。


9月21日,刘女士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她通过微信表达了对大连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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