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知情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1-11-23 08:34作者:仁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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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知情权行使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需要注意理解的地方予以详细说明如下。


(一)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用人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应负有保证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的义务。这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中最基本的要求。但若用人单位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有此情形发生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因此情形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告知时间应该及时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也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具体在招聘的过程中就应当予以告知,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在此环节就能及时知道和了解。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或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如实告知劳动者单位的有关情况的,均不属于用人单位正确的履行义务。


(三)用人单位的告知方式应该适当相关的信息能够让招聘的劳动者得以知晓,必须采用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注意其履行告知义务相关证据应当尽可能的妥善保存。也许,有的用人单位并无欺诈的故意,但往往由于没有主动告知或没有保留告知证据而被认为欺诈。为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知情权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用人单位有必要为此设计专门的文件,或者在将来双方可能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列明关于单位和招聘岗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要求劳动者在阅读后签字确认,或者由劳动者提供已经知晓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并予以保存,以便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即使今后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也有充分的证据。


(四)用人单位告知的内容应该合法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相应的界限,这就意味着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在该项权利的界限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一界限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比如,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就应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界限规定过宽就可能会与用人单位的企业机密、商业秘密、管理权等发生冲突,进而导致新的不公平。所以,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和秩序的法律价值,知情权的行使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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